存證信函範本~民法第九十二條之詐欺必須在一年內為撤銷之意思表示
難友的呼籲~
許律師您好: 我們是○○銀行自救會成員 8/1日有參加您在高雄所舉辦的聽證會在聆聽您精彩的見解後,實感獲益良多!但終究我們並非是法律人,當場吸收再消化的知識並不多因此想再確認:1.民事提告詐欺罪之期限是否在一年內必須提告? 2.向銀行寄發存證信函撤銷購買連動債之意思表示,才得以將提告期限延長至十年?尚請許律師在百忙之中,不吝解答指教.謝謝!感恩! ○○銀行自救會  沈 先生
許律師回覆~
民法第九十二條之詐欺必須在知悉被詐欺起一年內為撤銷之意思表示,如被詐欺後逾十年始知悉被詐欺,則不得為撤銷之意思表示;因詐欺而向詐欺者請求損害賠償,則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須在二年內起訴,但如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主張不當得利,則時效長達十五年,換言之,在為撤銷之意思表示後,如主張不當得利,則在十五年內均可訴訟請求還款。 所以在多久之期限內向銀行訴訟還款,全賴所主張之法律規定,不同之法律,有不同之請求時效。
許律師 
So~
依民法93條述之,我們的時效一年期限將至,需向銀行寄發存證信函,撤銷購買連動債之意思表示,才得以延長期限.別再猶豫了!趕快向銀行寄發存證信函!百益無害! 
Ps~存證信函寄給您所購買之分行即可,分行自然會轉給總行.
存證信函範本:
主旨:為函知撤銷申購連動式債券意思表示及請求損害賠償乙事,請查照。說明:  一、按民法第八十八條明文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意思表示撤銷之。」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二、本人○○○日前在台端受僱人即理財專員○○○,惡意詐欺及誤導之不當銷售下,誤向台端申購連動式債券○○○○○○,申購金額為新台幣(美金)○○○元整,致本人遭受莫大損失。從而,本人依前揭規定,主張撤銷申購之意思表示。
  三、前開申購契約既經撤銷,請台端於函達○日內,將本人交付之全部本金返還,並賠償本人因此所受之損害(含手續費),逾期本人將循法律途徑求償,請查照辦理,幸勿自誤為禱!
 

 

2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楊玫啟 的頭像
    楊玫啟

    Ellen Page

    楊玫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